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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质量奖励条例——教职工津贴发放方法——教职工考核条例——学校病事假条例     
    为加强学校的常规管理,规范教职工病(事)假请(销、续)假的办法,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1、事假须由本人写好请假条。事假半天(含半天)之内须经教导处批准,一天以上须经校长室批准;累计超过1天(含1天)扣除当月满勤奖及德育必做10元,第二天开始按每天10元扣发工资,扣完为止。事假累计满1月者,除扣除1个月全部工资外,停发全年奖金及第13个月工资;超过一个月解聘。事假期间引起的代工作酬金均由本人承担。
2、病假须由本人陈述病情,人民医院(或中医院)出具医疗休息证明,提供病假期间全部治疗凭证(如病历、检查单、医疗费发票等),假满前2天须携带治疗凭证来校办理消假或续假(仍需医疗证明)手续,逾期不办理或提供不出治疗凭证者视作旷工,旷工累计满15天学校予以除名,病假期间不享受学校的小工资、30%津贴及节假日补贴,累计满两月者扣发全年奖金及第13个月工资。
3、婚(丧)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4、病(事)假手续办理部门是校长办公室。程序是:当事人在组长处填写请假条,并签意见;持请假条到教导处相关主任处签字、安排工作;持条到校长室签字并送校长办公室备案。
5、如发现病(事)假不履行请(销、续)假手续或手续不全者,视作旷工,旷工累计满15天予以除名。
6、特殊情况的解释权属校长室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3 年 12 月 28 日